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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2,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今天施行!证监会强调:岀具虚假证明文件,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最高10年,欺诈发行最高判15年!",fileName:"fakao/news_dt/166206.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6206,title:"今天施行!证监会强调:岀具虚假证明文件,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最高10年,欺诈发行最高判15年!",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3-01T14:17:22",lastHitsTime:"2021-03-01T14:18:37.587",content:'今天施行!证监会强调:岀具虚假证明文件,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最高10年,欺诈发行最高判15年!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1、欺诈发行15年!
一是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2、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修十一对资本市场犯罪的重大调整
证监会在发文祝贺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时,曾总结此次修改对于资本市场犯罪的重大影响:
一是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增加违法犯罪成本;
二是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现对于违法犯罪行为“首恶”的“精准打击”;
三是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开、透明环境;
四是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提升法律的适时性和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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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3,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国家正式宣布:继承房产,免征契税(2021.9.1施行)",fileName:"fakao/news_dt/166199.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6199,title:"国家正式宣布:继承房产,免征契税(2021.9.1施行)",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3-01T14:01:25",lastHitsTime:"2021-03-01T14:03:49.353",content:'《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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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3,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热点案例 | “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冲上热搜",fileName:"fakao/news_dt/166029.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6029,title:"热点案例 | “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冲上热搜",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26T15:45:22",lastHitsTime:"2021-02-26T15:48:29.31",content:'案情概要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了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妻子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法考知识链接
1.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我们民法理论界又称为家务劳动补偿。之前在婚姻案件偶有适用,这个制度必须是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分别财产制,即夫妻财产归个人所有。此时离婚才能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法条对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了保护。
2.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陈先生和王女士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予以判决双方离婚是合情合理的。
3.关于5万元家务补偿是否适当?
民法典确定了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补偿多少,这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使用。每一个家庭都不同,所以很难做到补偿金额的统一,并且结合个案平衡原则和个案比例原则,予以确定补偿金额。法官可以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裁量:
(一)女方在家务中所付出的劳动量
(二)男方的经济实力
(三)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四)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
所以,法院判决陈先生支付王女士离婚经济补偿金5万元,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的确定,并不是通过每个人的价值观来进行判断的。
4.离婚损害请求权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同时,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6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案情,陈先生不存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所以王女士没有权利请求陈先生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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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2,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热点案例 | 女子用石块锤杀睡梦中丈夫被判无期!",fileName:"fakao/news_dt/166028.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6028,title:"热点案例 | 女子用石块锤杀睡梦中丈夫被判无期!",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26T15:39:46",lastHitsTime:"2021-02-26T15:44:33.577",content:'案情概要
被告人丁素真与被害人王某1(男,殁年52岁)系夫妻关系,丁素真因家庭积怨产生了杀害王某1的念头。2019年11月30日16时许,丁素真从外面带回石头一块,藏于义乌市××街道××幢××单元××室家中。同日19时许,王某1酒后回家,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王某1在床上睡去。丁素真怀疑王某1出轨,继而觉得无法与王某1沟通,日子过不下去,下定决心杀死王某1,遂拿起当日带回的石头击打王某1面部两次,后王某1摔趴到地上,为防止血液喷溅,丁素真用塑料袋套住王某1的头部,继续用石头朝其后脑勺猛砸两次。王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王某1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面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丁素真在案发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素真取得王某1家属的谅解。
该案例涉及的法考知识点: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点结合:
本案案情还是比较清晰明了,客观上丁某有杀害王某的危害行为,造成了王某死亡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丁某没有违法阻却事由,因此在客观阶层可暂时认定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主观上,丁某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有违法行为认识可能性,对其具备期待可能性,因此,主观阶层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件延伸:
如果丁某在杀害丈夫的过程中,用石头打击了2下,丈夫重伤昏迷,丁某以为丈夫死亡而进行抛尸河中,事后查明丈夫并未被打死,而是由后面的抛尸行为致死,此时丁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此种情况在法考当中称为事前故意(也称结果的推迟发生),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关键问题是死亡结果与前行为还是后行为有因果关系?对此存在观点展示
多数说认为,前行为和后行为二者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多因一果。丁某的前后行为都与丈夫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死亡结果不能被评价两次,据此,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认为,后行为阻断了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后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事前故意是法考的高频考点,如果考查观点展示,答哪种观点都可,如果考查唯一结论,按照多数说答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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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4,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重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月25日正式上线!",fileName:"fakao/news_dt/165897.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5897,title:"重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月25日正式上线!",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25T14:11:05",lastHitsTime:"2021-02-25T14:12:43.62",content:'2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开通仪式。这意味着法律法规数据可以及时方便地“飞入寻常百姓家”。
目前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贯彻了公益性、权威性、开放性、及时性和共建共享原则,收录了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75件,法律解释25件,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47件,行政法规609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16000余件,司法解释637件,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主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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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强制性规范: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款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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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3,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企业未发生事故但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也将追究刑事责任!",fileName:"fakao/news_cs/166219.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6219,title:"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企业未发生事故但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也将追究刑事责任!",classId:2950,delTF:!1,addDate:"2021-03-01T14:44:13",lastHitsTime:"2021-03-01T14:45:19.317",conten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四十八项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内容如下: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注意:新增条款规定了“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是指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存在有现实危险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与本条第二款“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有明显区别的。
前者为未发生,但有现实危险的;后者是已发生或已造成的。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修改,还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违法行为,看似没有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但还是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同等追责。
因此,奉劝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不能再犯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严重违法行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将对违法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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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对比
原条文 | 新条文 |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作出如下修改:
第一,扩大欺诈发行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在原有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后增加“等发行文件”,避免原有规定中对于发行文件不穷尽列举的局限性,扩展欺诈发行行为可能出现的场合,扩宽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打击面,更利于惩治相关犯罪。另一方面,将此罪名适用的对象从股票、债券扩展到存托凭证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与新《证券法》规定保持一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二,加大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将原有的量刑幅度调整为两档,将个人的刑期上限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时修改了罚金数额,个人的罚金取消5%的金额上限,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00%。
第三,扩张欺诈发行的责任主体范围。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
罪名要点
1. 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例如:发起人虚构认购股份数额;故意夸大公司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净资产额;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提出虚假的计划,虚假的经营生产项目;故意隐瞒、遗漏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以及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事项等等,都可能对他人产生误导,从而做出错误的决定。
2.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发行,则不构成本罪。
3. 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1)数额巨大:具体多大数额才算数额巨大,法律未作规定。如果数额不够巨大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后果严重:造成股东和债权人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债权人、股东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破坏股东、债权人正常生活,甚至引起自杀,激发一些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等。
(3)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了股票发行、债券发行管理秩序;严重影响政府声誉;在社会公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等。
4. 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因不甚了解本公司财产状况、或因预算失误等等原因,导致过失地实施了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者,不能构成本罪。后果严重、影响巨大者,可以酌情给予经济违法处分。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修改对比
原条文 | 新条文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如下修改:
第一,加大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处罚力度。将原有的量刑幅度调整为两档,将个人的刑期上限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取消了20万元的罚金上限。
第二,扩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责任主体范围。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保持一致,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
第三,明确了单位犯罪。单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信息披露造假,以及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罪名要点
1. 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行为在客观上均表现为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者遗漏,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而后者在主观上则是行为人由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态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其所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有错算、错记、漏记等情形,即由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的情况,一般来说,这种失实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是个别的,在审核中较易发现,行为人不是有意提供,不构成本罪。
2. 一般财务报告欺诈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一般财务报告欺诈行为在主观上均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其区别在于,本罪是结果犯,即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结果,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只是有财务会计报告的欺诈行为,而尚未对股东和其他人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不构成本罪,对其行为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民事、行政处罚。
3. 对责任主体的认定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监事等。
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指挥、组织实施单位犯罪、不在其本人职权分工范围之内、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制假报假不知情的公司管理人员,工作过失致使虚假财会报告提供出去的,不应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参与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制作的工作人员。
是否属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决于该人员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而非是否具有财会人员的身份。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修改对比
原条文 | 新条文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作出如下修改:
第一,强调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是否造成严重影响,是评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将原先列明的三种情形中都有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语句提至条文第一款的罪状描述中,做一次统一表述,强调此为评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第二,新增三种定罪情形。将虚假申报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三种情形,明确规定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罪情形。
罪名要点
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一般行为模式
(1)连续交易操纵: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例如朱某某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2017)沪01刑初86号);
(2)约定交易操纵: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即“对倒”(例如谢冠华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2017)粤03刑初847号);
(3)自买自卖操纵: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即洗售操纵,也称“对敲”(例如艾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4)蛊惑交易操纵:通过公开传播虚假、不确定的重大信息来影响投资者;
(5)抢帽子交易操纵:利用“黑嘴”荐股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特定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例如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
(6)重大事件操纵:“编故事、画大饼”型操纵行为,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
(7)利用信息优势操纵: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
(8)虚假申报操纵:谎骗交易操纵,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
(9)跨期、现货市场操纵:超过自己实际需要大量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
(10)抢先交易操纵:证券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此前后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并直接或间接在此过程中获取利益(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2011)高刑终字第512号)。
实践中,几种行为模式常常被结合使用。
2.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未达全案情节严重,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只需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至于全案情节是否严重,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即行为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常犯、累犯;
(2)行为人行为的结果状况,即行为人实际谋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数额大小,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和不利影响是否严重、恶劣;
(3)行为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具体手段、方式及其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次数。
3. 关于实际控制账户的判断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实际控制账户的核心判断依据是对涉案账户的交易行为是否具有决策权,可参考以下标准判断:
(1)本人账户:本人开户并实际使用,自有资金转入并承担损益,对账户的使用有决策权;
(2)实际控制他人账户:控制自有资金转入他人账户,承担损益,对账户的使用有决策权;
(3)配资账户:基于投资关系、协议拥有交易决策权,在协议的基础上承担损益,并对账户的使用有决策权。
4. 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违法所得的计算,应以操纵行为的发生为起点,以操纵行为终止、操纵影响消除、行政调查终结或其他适当时点为终点。在计算违法所得的数额时,可参考下列公式或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公式:违法所得=终点日持有证券的市值+累计卖出金额+累计派现金额——累计买入金额——配股金额——交易费用。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
修改对比
原条文 | 新条文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作出如下修改:
第一,扩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明确承担“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可以成立本罪。
第二,加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罚力度。将原有的量刑幅度调整为两档,将个人的刑期上限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并明确规定升档的定罪情形。同时,规定“因为收受他人财物而出具虚假文件的行为”仍应定性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要点
1.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法律服务人员、保荐机构人员、安全评价人员、环境监测人员等。
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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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2,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民法典》实施后,在婚姻中,这五种行为属于重大过错,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fileName:"fakao/news_cs/166196.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6196,title:"《民法典》实施后,在婚姻中,这五种行为属于重大过错,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classId:2950,delTF:!1,addDate:"2021-03-01T13:47:41",lastHitsTime:"2021-03-01T13:52:43.437",content:'婚姻中,夫妻有矛盾发生争吵是正常的,男女自身存在不同的问题也是能够理解的。夫妻没有隔夜仇,只要是问题不大,矛盾不深很快就会化解的,不会引起什么严重后果。但是在婚姻中,根据已经实施的民法典,如果一方存在重大的婚姻过错,那么后果可能很严重,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引发刑责。
一,婚姻中重大过错指什么行为?
根据《民法典》1091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
01,重婚:过错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甚至办了酒席,拍了婚纱照,领取结婚证。
02;与他人同居:与第三者居住生活在一起。
03,实施家庭暴力:对另一半长期用暴力解决问题,语言与身体上的伤害。
0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不给饭吃、辱骂体罚、长期不给治病等等。
05,其他重大过错: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重婚、与他人同居是出轨的形式,其他方式的出轨会视情节轻重而有可能被纳入重大过错,其他的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行为,还有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夫妻一方失踪、夫妻因感情长期分居、婆媳关系长期紧张等都有可能涉嫌婚姻的重大过错。
二,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会导致什么后果?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会导致五种严重的后果:
其一,离婚。重大婚姻过错中的家暴行为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有充分的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判离。
其二,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因为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那么重大过错一方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其三,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为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经济赔偿,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及精神赔偿。
其四,不适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重大过错行为的一方原则上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的抚养权不在优先考虑范围。
其五,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如果将一方家暴成为轻伤以上的,则构成犯罪,将要负刑事责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另外。重婚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证据的搜集
在婚姻家庭中,有重大过错方要受到惩罚,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关键是要有足够的证据。在五种情形的重大过错中,重婚、同居、家暴、出轨是最常见的,这里重点给大家说说这几种情况证据的收集。
01,重婚罪证据的搜集
第一,通过跟踪、暗访等调查手段,找到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地点。
第二,在他们的同居地点,寻找周围邻居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可以采取录音的拿到证据。
第三,连续拍摄两人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者视频。注意不要进入他们的居所,也不要在居所内安装设备偷拍,这样的行为违法。
第四,找同居地点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证明。
第五,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第三者的婚姻状况。如果以上证据充分,受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能不能请求警察协助?当事人也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并开展侦查,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02,出轨证据的搜集
重婚、同居的证据是最难搜集的,因为重婚、同居涉及到情况是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发生的,证据要证明一个时期是不太容易的。我们不妨以出轨来起诉,同样可以达到目的,而且出轨的证据相对来说容易搜集。
面对出轨,如何拿到证据是个技术活,如果你捉奸拿证据,不慎的话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还可能侵犯对方隐私,甚至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面对出轨应该怎么办?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对方出轨不忠的证据:
1,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公开场合的亲密动作的相关视频或照片,如拥抱、亲吻、牵手等。配偶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酒店入住登记记录等。
2,查看对方手机,保留对方暧昧的聊天记录与短信。
3,其他认证:邻居朋友的证言以及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或工作单位证明。
4,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再次结婚登记的信息,或者私生子的相关信息。
5,配偶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
6,偷偷录音,要求他承认出轨的事实。
03,家暴证据的搜集
在所有婚姻的重大过错中,家暴属于最没有文化最没有涵养最粗暴的行为。家暴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如果手段残忍致人重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遭遇家暴之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组织求助,以便保留书面证据,同时保留被打伤的照片,验伤病例等证据等,子女、邻居也可以出具证言。
下面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
01,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警处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等文书。
02,实施家暴时的录音录像。
03,实施家暴时在场的证人证言。
综上所述,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行为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夫妻因此可能各奔东西,一方可能因此担负刑责等等。
针对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民法典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并且扩大了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以前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这属于一个兜底条款,出轨、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长期分居等情况有可能触发这一条款,无过错放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这个赔偿是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如果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则得不到补偿。请求损害范围的扩大,可以更好地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
婚姻中一方出现重大婚姻过错,另一方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证据,法律毕竟是靠证据说话的。如果事情重大,需要快捷准确地搜集相关证据,受害人不妨选择委托律师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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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3,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法考行政法历年分值分布统计",fileName:"fakao/news_cs/165686.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5686,title:"法考行政法历年分值分布统计",classId:2950,delTF:!1,addDate:"2021-02-23T17:11:25",lastHitsTime:"2021-02-23T17:12:58.41",content:'法考刑法历年分值分布统计
年份 | 客观题(分) | 主观题(分) |
19年 | 27 | 27 |
18年 | 21 | 27 |
17年 | 36 | 23 |
16年 | 36 | 24 |
15年 | 36 | 20 |
14年 | 36 | 26 |
13年 | 36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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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历年分值分布统计
年份 | 客观题(分) | 主观题(分) |
19年 | 39 | 36 |
18年 | 37 | 30 |
17年 | 59 | 22 |
16年 | 59 | 22 |
15年 | 59 | 23 |
14年 | 59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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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3,defaultPic:"",verify:1}]},{className:"报考指南",classId:2951,list:[{turnUrl:"",intro:"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官网入口",fileName:"fakao/news_zn/160580.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0580,title:"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官网入口",classId:2951,delTF:!1,addDate:"2020-12-30T18:27:02",lastHitsTime:"2020-12-30T18:27:40.42",content:'2021年法考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各位考生根据司法部公布的2021年法考考试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报名,2021年法考报名入口为司法部网站。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应如实填报本人信息;不能自行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网上报名事宜。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预计于2021年6月开通)
2021年法考报名重要事项:
一、放宽政策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条件地方户籍,可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 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可参照《电子照片制作指南》制作。
二、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应当通过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
三、关于国(境)外学历学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要求,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
四、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可参照《电子证件照片制作指南》制作。
已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须等待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方可交纳考试费。
此照片作为考试身份核验、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唯一使用照片。
五、交纳考试费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考试费。香港、澳门考区按照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方法交纳考试费。
六、其他
视障人员报名参加考试的,本人应在完成网上报名后向考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确认考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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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56,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2020年法考报名:放宽地区的政策介绍!",fileName:"fakao/news_zn/160579.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0579,title:"2020年法考报名:放宽地区的政策介绍",classId:2951,delTF:!1,addDate:"2020-12-30T18:26:14",lastHitsTime:"2020-12-30T18:26:58.353",conten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01、报考条件享学历放宽
《公告》明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这是一项特殊政策,在一定时期内适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取得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即可,不论是否为法学专业,也不论是否为全日制学历,也不要求具有三年法律工作经历。
(即:非法本可以报考,无论是否为2018年4月28日前入学。)
二是如法律大专人员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放宽政策适用地区和适用期限内,不受其取得学籍(考籍)的时间和取得毕业证书时间限制,都可以报考。(即:法律专科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不受2018年4月28日前入学的限制都可报考。)
02、C证升级A证放宽政策
法考改革之前证书类别有A证、B证、C证,改革后原法律职业资格B证已经取消,只有A、C两类证书,但是已考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证书不受影响。符合放宽政策的考生客观题或者主观题考试成绩中有一个只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只能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取得C证,不影响A证的取得,即C证还可以再升级为A证。
对于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主观题成绩未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的,在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后,还可以继续参加第二年的主观题考试,达到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申领A类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阶段已经申请享受考试放宽政策,且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主观题考试继续享受放宽政策。
注意:
(1)、对于客观题考试报名结束后才将户籍迁入放宽地方以及未在客观题考试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不能在主观题考试阶段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2)、为鼓励法律职业人才到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落户执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原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因上大学将户口迁至非放宽地方(院校)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考生,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原户籍地放宽合格分数的,在承诺毕业后能够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将户口迁回至原籍(放宽条件地方)地的,允许其参加下一阶段的主观题考试,享受原户籍地放宽政策。
03、放宽合格分数线
(一)法考客观题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放宽地区客观题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
1、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
2、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的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
3、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二)法考主观题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08分。
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
1、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
2、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
3、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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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41,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网上报名重要事项",fileName:"fakao/news_zn/159592.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59592,title:"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网上报名重要事项",classId:2951,delTF:!1,addDate:"2020-12-24T13:41:30",lastHitsTime:"2020-12-24T13:42:33.293",content:'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 告
(第6号)
根据司法部2019年11月29日发布的公告(第11号),现就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申请
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应于2020年8月10日9时至1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已取得2019年考试合格成绩人员放弃申请的,应向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二、现场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于8月24日至28日期间,按照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公布的地点和有关疫情防控要求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办理资格申请和信息核验事宜。申请材料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港澳居民还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还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二)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报名时上传的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四)与本人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由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审验后退回。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司法行政机关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正材料。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三、证书颁发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颁发事宜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另行通知。
司 法 部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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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考生都在关心2021年法考考试报考条件会发生变化,根据历年法考公告来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仍然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具体报考条件还是要参照2020年法考公告内容,我们可以先来参考一下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北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如下: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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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35,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流程",fileName:"fakao/news_zn/159178.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59178,title:"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流程",classId:2951,delTF:!1,addDate:"2020-12-18T16:35:05",lastHitsTime:"2020-12-18T16:35:45.4",content:'考生在报名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呢?报名流程又是怎样的呢?下面优路法考小编整理了具体流程:
主要分为6大步骤:选择报名地→阅读报名地公告→填写报名信息→确认电子照片→交纳考试费→报名成功打印报名凭证
1.登录司法部法考报名平台(见以上通道)
2.点击“网上报名”,阅读法考考试公告,“本人确认”,“开始报名”。
3.选择报名地,输入证件信息。
考生选择报名地后,将在报名地所在省(区、市)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请慎重选择报名地,交纳考试费后不可变更。
4.阅读报名地公告
5.查看需要准备的报名材料,如已准备好,进行下一步。
6.按要求填报报名信息、通讯信息、安全信息,牢记登录密码,保存。
7.报名信息填报确认,承诺。
8.使用身份证号码及刚才设置的密码登录报名系统,上传电子照片。
9.按流程上传电子照片,待工作人员确认后交纳考试费后则报名成功。报名凭证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是否打印。
10.上传电子照片,户籍在放宽地区,选择享受放宽优惠政策的考生还需要上传户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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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应如实填报本人信息;不能自行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网上报名事宜。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180分)人员,不再报名参加今年客观题考试。
参加 2020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因学历条件等情况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或未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依规定 2020 年考试成绩无效。如 2020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报名参考。
二、 2021 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 2021 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 2020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放宽政策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条件地方户籍,可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 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可参照《电子照片制作指南》制作。普通高等学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入学前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本人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应填报本人入学前户口簿信息,并上传户口簿首页电子照片。
四、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应当通过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具体内容要以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五、关于国(境)外学历学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要求,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www.cscse.edu.cn)。
六、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可参照《电子证件照片制作指南》制作。
已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须等待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方可交纳考试费。
此照片作为考试身份核验、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唯一使用照片。
七、交纳考试费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考试费。香港、澳门考区按照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方法交纳考试费。
八、其他
视障人员报名参加考试的,本人应在完成网上报名后向考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确认考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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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开始备考的法考生们,可以优先关注“优路法考学院”的公众号和加入优路法考学院的备考群,我们会不时的为你提供有关法考备考的技巧和心得,跟着我们一起学法考,准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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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17,defaultPic:"",verify:1}]},{className:"技巧心得",classId:2952,list:[{turnUrl:"",intro:"体量大难度高的刑诉如何抓住重点,顺利通过?",fileName:"fakao/news_xd/166030.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6030,title:"体量大难度高的刑诉如何抓住重点,顺利通过?",classId:2952,delTF:!1,addDate:"2021-02-26T15:49:56",lastHitsTime:"2021-02-26T15:51:24.33",content:'一、什么是刑诉?
第一次接触法考的你肯定会问,刑诉是一个怎么样的学科?我来一一为大家展开,安排——
1.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它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跟刑法的紧密联系,所以在复习上,没有基础的同学一定要把刑诉放在刑法这门科目的后面,这样可以保证让你在学习完实体法之后,能够对程序法进行铺垫。
2.体量大:刑事诉讼法的体量有多大?二战的同学们肯定有一个清醒的认知了,其中包括的学习内容,几乎占据了整个行政法加民诉的总和。
3.内容多: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多吗?多。上面说到了体量的问题,具体细分下来就是各种程序、各项权利措施、强制措施、证据规则...还有许多同学都无限头疼的高检规则,监察委规则也是数不胜数。
4.重点突出:刚刚看完的两个问题,肯定许多同学们心里已经都凉了一半了,心想这刑诉内容又多,体量又大,学起来得多费劲?其实不然。在刑诉庞杂的体系之中,每年必考的重点内容也是极为突出,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证明力、强制措施的变更、简易程序...正所谓重者恒重,在大纲和老师的引导下,同学们只需要复习这些重点的内容,就足以过线,我们的法考是以通过为准则的。
5.分值占比较大:刑诉被誉为法考四大天王之一,足以见得刑诉占得比例有多重了。正是因为如此,同学们才要抓住重点,抓住每年的新增考点,为通过法考作为保障。
二、刑诉复习计划
简单的了解了刑诉这门学科之后,咱们就要上干货啦——
第一阶段(基础)
拿出两个星期的时间来进行第一遍学习,时间大致在4月初—4月中旬,这轮主要以理解为主。每天坚持4小时看书听课,2小时刷题。每天先听课,再刷题。
第二阶段(理解)
拿出10天的时间来进行第二遍学习,时间大概在6月中旬,这轮就是要以重点知识的理解和背诵为主了。每天坚持4小时的看书听课,3小时刷题。每天先听课,再刷题。
第三阶段(反复)
拿出一个星期的时间来进行第三遍学习,时间大概在7月中旬,这轮主要以对重点知识的背诵为主,有了前两遍理解的基础,整个体系框架已经构建的差不多,因此抓住重点,反复练习。每天坚持4小时听课,3小时刷题(刷前两遍复习中的错题)。每天先听课,再刷题。
第四阶段(重点)
拿出2天时间来进行第四遍学习,这轮已经没有什么重点可言了,抓住自己的薄弱环节,今年新增的考点,往年常考的重点,调整心态,从容备考即可。每天先听课,再刷题。
第五阶段(练习)
拿出4天时间,对刑诉的主观题进行练习,有了前面的客观题知识作为基础,主观题就不用花大量时间看书了,主要学习的就是写作模板和往年真题的练习。每年拿出2个小时看书,6个小时刷题。每天先听课,再刷题。
三、考试规律
刑诉这门学科考点相对固定,重者恒重,新增的司法解释,也都跟法条相关联,所以大家抓住重点内容和新增内容,从容备考即可。
以上就是刑诉这门学科的整体备考计划,希望能对法考备考的你有所帮助,一举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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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3,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易混淆高分值的民诉,教你如何拿到高分",fileName:"fakao/news_xd/166027.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6027,title:"易混淆高分值的民诉,教你如何拿到高分",classId:2952,delTF:!1,addDate:"2021-02-26T15:32:01",lastHitsTime:"2021-02-26T15:34:37.577",content:'一、什么是民诉?
第一次接触法考的同学们,肯定对民诉还没有过多的了解,可能大家都会联想到民诉、刑诉,是不是差不多?其实不然,民诉整体要比刑诉少的多,而且难度更小更好学习,并且经常会与民法相结合。按照惯例,还是给大家展开讲讲民诉的这些特点,安排——
1.内容少:民诉可以说是法考中内容最少的科目了,内容量还没有三国法多。
2.难度小:民诉涉及到的知识点难度也都不大,好好复习是可以拿到满分的科目。
3.易混淆:民诉中很多程序上的问题,当事人特点,各方面的概念可能会跟刑诉有相似的地方,但并不都是完全一致,所以有可能会让同学们造成混淆,希望同学们学习的时候要加以区分。
4.常结合:民诉近年来的特点很多都是体现在与民法相结合,或者与公司法相结合的形式出现,有的时候不能单一的只用民诉的知识点进行判断。
5.占比大:民诉每年占的分值虽然没有刑民那么多,但是作为一门内容少,好理解的学科,占得分值大约是体量相近的三国法的三倍之多,可见民诉的重要性,并且这些分数非常好拿,不会出太偏太难的问题,可拿满分。
二、民诉复习计划
简单的了解了民诉这门学科之后,咱们直接上干货啦——
第一阶段(基础)
拿出10天的时间来进行第一遍学习,时间大致在4月中旬—4月底,这轮主要以理解为主。每天坚持4小时看书听课,2小时刷题。每天先听课,再刷题。
第二阶段(理解)
拿出一个星期的时间来进行第二遍学习,时间大概在6月下旬,这轮就是要以重点知识的理解和背诵为主了。每天坚持4小时的看书听课,3小时刷题。每天先听课,再刷题。
第三阶段(反复)
拿出一个星期的时间来进行第三遍学习,时间大概在7月下旬,这轮主要以对重点知识的背诵为主,有了前两遍理解的基础,整个体系框架已经构建的差不多,因此抓住重点,反复练习。每天坚持4小时听课,3小时刷题(刷前两遍复习中的错题)。每天先听课,再刷题。
第四阶段(重点)
拿出2天时间来进行第四遍学习,这轮已经没有什么重点可言了,抓住自己的薄弱环节,今年新增的考点,往年常考的重点,调整心态,从容备考即可。每天先听课,再刷题。
第五阶段(练习)
拿出4天时间,对民诉的主观题进行练习,有了前面的客观题知识作为基础,主观题就不用花大量时间看书了,主要学习的就是写作模板和往年真题的练习。每年拿出2个小时看书,6个小时刷题。每天先听课,再刷题。
三、考试规律
民诉的考点比较固定,每年的重点内容也都较好理解,抓住学科特点从容备考即可。
以上就是民诉这门学科的整体备考计划,希望能对法考备考的你有所帮助,一举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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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1,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入门比较难的行政法,如何学习才能精通学科?",fileName:"fakao/news_xd/166025.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6025,title:"入门比较难的行政法,如何学习才能精通学科?",classId:2952,delTF:!1,addDate:"2021-02-26T15:27:19",lastHitsTime:"2021-02-26T15:30:24.25",content:'考试概况:
行政法作为法考八大学科之一,同时也是作为三大实体法之一,在过去的司考和如今的法考中,考试分值大约60分左右,考试的题型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客观题在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中都会出现,主观题考查的题型可能为案例分析题、论述题或者法律文书题,客观题大约30分,主观题大约30分,在法考主观题中,行政法是作为选做题出现的,根据已经考过的3年经验来看,出现的选项一直为商经法和行政法二选一,建议大家在考场上做选择,而不是学习时做选择,学习时做选择就像是赌博,考场上根据题目的难易做出选择才是明智之举。很多考生不喜欢学习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是比较枯燥无味的,是一个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学科,同时许多考生认为行政法的学习比较难,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法离我们的生活比较远,学习起来比较抽象,抽象的事务比较难理解,另一方面,行政法(法律、法规、规章)在法考中涉及的法条冗杂,缺乏统一的行政法典。但是,小编想说的是,行政法是一个入门比较难,易于精通的学科,在法考中,属于考生们的得分大户。
学科特点:
1.行政法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部门法,它既有实体法注重理解的一面,也有程序法注重记忆的一面;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如影随从,要把他们结合在一起学习。
2.行政法属于理解加记忆性学科,学习时注意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学习时理解有难度,但是得分较容易;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理解能力),同时也要理解法条的基本含义(记忆的准确性)。
3.行政法是体系性较强的学科,首先需要了解行政法的两大主角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后就是两大主角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及其法律救济途径问题。
4.行政法很多知识相似、相关,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等知识点,考生们要通过对比学习,了解知识点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建立表格或思维导图,通过对比学习,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与记忆。
学习顺序:
有关学习顺序,可谓是千人千面,正应一句名言,“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是,一千个哈姆雷特还是哈姆雷特。建议大家按照下面的学习顺序:
刑法-民法-行政法-民诉-商经知-刑诉-理论法-三国法
根据上述总的学习顺序,行政法建议放在刑法和民法之后,具体的有关行政法这门学科的学习顺序如下:
1.听课
行政法讲义比较晦涩难懂,建议考生一边看视频一边看讲义,用不同颜色的笔标出必考点、高频考点、新增考点,课后把上课没听懂的知识点,通过听视频或者查资料把知识点搞懂。学习时,建议大家参考思维导图,最好自己画一个框架,标注重难点,以备后续各个阶段复习。记笔记是一个良好的学习习惯,建议考生通过笔记梳理程序,行政法程序多,比较乱,建议多画画步骤图或者流程图,抄抄关键词,加强记忆。同时整理笔记也是比较好的学习方法之一,可以强化记忆,方便日后复习回顾知识点,因每个人学习习惯不同,可将笔记记在讲义上或者讲义上位置不足时贴个小便签。此阶段的目的主要是夯实基础,重在搭建框架、梳理知识点、标记重难点,并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知识点。
2.做题和记笔记
章节练习题--考生学习完相应的章节后,建议做下讲义、app或者官网等等途径公布的对应章节的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点,加强记忆。
阶段测试和模拟测试--学习一段时间后,老师会给各位考生做阶段测试,了解一下各位考生当前阶段的水平,对于错误的题目,要找到具体原因,清楚所考查知识点,以方便下个阶段备考。
真题或真题回忆版--通过做真题或者回忆版真题,希望考生对法考的出题方式及特点有直观的感觉。建议考生在做题的时候,初步把考点过一遍,之后做相应的题目,核对答案时,要清楚的知道每个选项对与错的原因,考查的知识点是什么,要清楚所考查的知识点的具体内容,并回忆关联知识点。建议考生准备错题本(可以利用word做成电子版),把做错的题目分科分类整理好,做错的题目需反复回顾知识点为以后的复习做准备,以达到理解并记忆知识点直到考试做对题目的目的。
3.法条
进行了几轮知识点、真题复习之后,可能各位考生可能对理论知识背后的法条或者法条所属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制定机关或者内容产生疑惑,比如哪个机关制定的?多少条?曾经学习过的制度在哪个法律规范的哪个条款?这个法律规范的全部内容都规定了哪些?哪些是重点法条?对于这些疑惑,大家可以跟着授课老师,老师在课程中会为大家解惑的或者建议大家购买一套法律法规汇编(此套书的编委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详细学下法条。
4.建议学习时间:20天左右
行政法的学习从听课、法条、做题整个的学习阶段建议用时20天左右。
复习建议:
一,建学科体系
行政法的复习需要建立起一个基本的知识框架,即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为基本内容;
二,新增必考
每年的新法是当年的必考考点,比如2021年的行政处罚法大修,就是今年的必考内容;
三,重者恒重
重者恒重,重要的高频考点是命题的重点内容,也是提高复习效率的利器。
提示:有人把法考称作“中国第一考”,从称谓可以看出法考肯定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它的难不在于理解,它的难在于知识点数量多,每个知识点不难理解,但知识点总量多了就很难了,法考的法条和知识点成千上万,需要在短短几个月把这些知识点都掌握,这就是法考的难度。法考的复习是一个漫漫征程,它的学习周期较长,建议考生要做好规划,明确目标,同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法考知识点庞杂,并且容易遗忘,考生们是记了忘,忘了记,最难克服的就是遗忘,所以法考是需要重复记忆,考生需要根据记忆曲线、记忆规律和学习方法进行知识点的学习与记忆,以达到掌握知识点的程度,根据法考的复习周期和以往经验,进入5-6月份很容易崩溃,建议考生调整好心态,做好学习计划,及时回顾旧知识,预习新知识,建立自己的知识体系。
试试就能行,争争就能赢。希望大家在备考中能把行政法学精、学透,在2021年通过法考主、客观题。相信自己,你们是最棒的!小编等你们的好消息,优路教育等你们的好消息!
优路教育法考事业部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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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3,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备考民法总是云里雾里,法考生该怎么办",fileName:"fakao/news_xd/166024.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6024,title:"备考民法总是云里雾里,法考生该怎么办",classId:2952,delTF:!1,addDate:"2021-02-26T15:23:54",lastHitsTime:"2021-02-26T15:26:10.277",content:'民法的整体认知
民刑是整个法考的基础,将它们学深学透对通过法考及其重要。其中,民法以内容多、难度大而著称,很多考生学过一遍之后,感觉脑子里还是一团浆糊,稀里糊涂的。其实我们法考中民法的学习有其规律性和方法的,主要内容虽然比较多,但也是有门道可循的。其所考查的主要内容有民法总则、物权法、债与合同法、担保法、侵权法、婚姻法、人权法和继承法等,它们全部规定在我国2020年5月28日出台的《民法典》中,所以它们之间既统一又相对独立。
我们在民法的学习中,最基础的是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的根基,主要讲述了民法的基础概念,理解起来难度并不是很大。所以我们一开始就要将这部分的内容强化记忆,达到不管提到任何一个专业术语就能够知道它涵盖的内容以及表达的意思的效果。例如“不当得利”这个词,怎么样才算构成“不当得利”,我们心中要立马就能想出其成立的四个要件。连成一句话就是:“一个人获得利益导致另一个人受到损失,且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想要将整个民法学好,民法的基础概念是我们首先要攻克的,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消灭”这些民法的基础概念,并且融化为自己学习民法的新力量,然后再去学习后面的知识。
民法的学习方法
首先是重点突破
法考民法科目考试内容极其庞杂,全面复习掌握太考验人力了。考虑到法考中民法重点考点相对清晰且分值占比较高的特点,尤其对于没有足够时间精力全面复习以及基础相对薄弱的考生而言,可选择重点突破。这一方法实际包括两个方面:
(1)对于重点法条、重点考点,务必要重点复习、精益求精,努力穷尽所有要点,提高答题正确率;
(2)要勇于放弃那些相对特别不重要的考点,即便这样做意味着一定的风险,但有舍有得。
其次是理解性记忆
理解比记忆更加重要,需要具备将法条和抽象规则实例化的能力。人人皆知,重点法条很重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对相关法条烂熟于心。实际上,我们仅须理解重点法条所蕴含的规则,而无需熟记其文字表达。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我们要明白:一味背诵而不求背后的原理,对于解题可能完全无意义;而只要能够很好地理解,记不太清也无碍大局。
面对抽象法条,我们要将其具体化、实例化,将其转化成甲、乙、丙的小案例来理解,这是一种由抽象到具体的能力。当然,这要求所举之事例相当精准反映法条的精神。
再者是培养从试题中抽象考点的能力
进入法考时代以来,我们法考命题,逐渐案例化,所以我们在学习民法的时候,要学会在生活案例中,抽取我们学习过的民法知识点。几乎每一道实例题的背后,都包含着一个(或数个)民法原理或一项(或数项)抽象的规则。读完一道题,我们需要首先判断出题人透过这道题想考核什么民法知识;然后再应运自己所学的知识解答。面对真题或者模拟题,我们需要从案例事实中抽象出法律问题,并找到解决该问题的规范或理论依据,这是一种从具体到抽象的能力。
最后是善用历年真题
民法真题具有很高的价值。虽然进入法考时代后,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的地位确实不如从前,但依旧是我们学习民法的重要工具。首先,我们通过系统整理分析多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会发现司法考试民法科目的考试重点;其次,我们在分析解读司法考试民法真题时,可以练习运用前述抽出考点等技能,极大提升法考的应试能力;最后,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的参考答案也对一些有疑义的知识点提供了参考的价值。当然,我们在利用历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时,应将那些公认的争议题乃至错题排除出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结语
最后的话:任何一场考试,都是我们能力的进阶,更靠近我们的梦想。有了方法,不代表我们可以“过”,还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坚持,加油。未来的法律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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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2,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刑法很难啃?掌握这些备考计划就不难\r\n",fileName:"fakao/news_xd/165388.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5388,title:"刑法很难啃?掌握这些备考计划就不难",classId:2952,delTF:!1,addDate:"2021-02-22T09:48:22",lastHitsTime:"2021-02-22T09:52:29.127",content:'“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作为法考中的分数大户,复习一定要科学规划。正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要想做到科学规划,那么我们就得先来了解一下刑法这门学科,下面小编就将刑法备考的相关内容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刑法知识框架体系
我国现行的刑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它是所有定罪量刑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如刑法论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它是所有犯罪和刑罚的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分则规定了具体的犯罪及法定刑罚,它是具体的某些罪名定罪量刑所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则。如侵犯个人权益的抢夺罪与抢劫罪,何为抢夺罪?何为抢劫罪?抢夺罪如何量刑?抢劫罪又如何量刑?分则中均有规定。
附则规定了本法的生效日期及相关法律的生效和保留。
二、刑法的备考特点
1.体系性强
刑法虽分总则和分则,但是总则与分则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体、普通与特殊的关系,总则统帅分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学习的时候一定要将总则和分则结合起来,只有结合起来融会贯通,才能真正将案例中介入的其他因素分析出来,才能真正的认定犯罪,才能正确的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2.侧重于理解
刑法的知识点众多,学派之争也颇多,如果在学习中不侧重理解,不懂背后的逻辑,是很难正确的确认是否犯罪,犯哪种罪的。如抢夺罪与抢劫罪,两罪虽一字之差,但含义却大有不同,抢夺罪主要是对物实施暴力,抢劫罪主要是对人实施暴力。因此,刑法并非“背多分”的科目,大家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理解。
3.实践性很强
刑法考查最大的特点就是理论与实践结合性很强,出题基本上都是以一个或多个案例的形式出现的,如19年考查的抢夺方向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8年考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等。在刑法的学习中是离不开案例的,而且在去年司法部编写修订的《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中明确指出,将加大案例题的考查比重,所以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就要刻意的训练自己的分析能力,将所学应用到生活中去,做到学有必有所用。
三、刑法的备考方法
1.注重知识的整体性
刑法的体系性很强,案例的分析离不开总则和分则的融会贯通,学习的时候可以借助知识框架图或思维导图等,切实掌握刑法的整体结构,做到合上书能清楚的说出刑法的章节体系。
2.注重案例的练习
刑法多以案例的形式考查,所以就要求我们学习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深入理解、融会贯通,将所学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对于案例的学习可以随时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发布的热点案例。
3.仔细研读真题
真题的研读价值是非常大的,通过研读,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法考的命题特点和规律,对今年的考试做科学的预测;通过研读,我们可以了解到考点的出题频率,在复习中分清主次,合理分配复习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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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科越来越追求结论与理论之间的衔接,以及答案的不唯一性,这也是刑法学发展和法考改革的必然趋势和重大进步,无疑中加大了学习刑法的难度。
刑法科目考察构成
刑法作为法考中单科分数最多,理论性最强的科目,其难度不必多言,需要了解刑法这门科目考察的大致构成。
法考中刑法的考察主要是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侧重于理解和不同学说的观点展示(今后法考的方向是越来越重视过程的展示,而不仅仅只要求一个结果);而分则更多的是背诵,比如某些法定升格刑、包容评价、并罚或是择一重还是容易出错,从这个角度来看,分则相对于总则更容易拿分。刑法相当有体系性,学完一遍课,做完一遍题看完解析之后,才能知道自己哪里是真的不懂,而哪里是没有记住的。接下来我们来说下刑法的具体学习方法。
刑法的学习方法
总则内容的学习方法
在总则内容中,重点注意的是:刑法总则逻辑体系框架的构建,比如:“犯罪成立构成要件的判断顺序”;还有注意区分一些概念较为相似的知识点,比如“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同时注意一些“观点展示命题”。
所谓观点展示命题,就是说对于同一个问题,在不同的学说下推论结论会完全不同。比如以下这道习题:
(2019年法考考题)甲欲杀乙,对乙实施暴力,乙基于正当防卫而对甲实施伤害行为。路过的丙误以为乙对甲实施非法的暴力侵害,出于对甲之前的仇恨,帮助乙殴打甲,乙以为丙是见义勇为。乙、丙二人将甲打成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乙、丙的动机不一致,所以不论采取哪种学说,乙、丙都不能成为共犯
B.乙出于防卫的故意,虽然将甲打成重伤,亦成立正当防卫
C.不管根据哪种学说,都不能以丙的行为来定义乙的行为
D.如果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意图,丙的行为亦成立正当防卫
这道题A选项考查了成立共同犯罪的不同学说,D选项考查了关于偶然防卫的不同观点。那么对于这种观点展示的知识点和考题,还是需要我们能够掌握所有的学说与相对应的结论,尽量要做到理解,单纯的死记硬背即使记住了也不能灵活运用,不能做对题目。
分则内容的学习方法
对于刑法分则第一个阶段主要学习内容是纠正一些法律概念与生活概念中的误区,基本了解各罪名的规定,掌握重点罪名的行为结构。比如以下法考考题展示:
(2016年法考考题)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
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
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
上述这道正确答案是D,但是对于很多考生而言,从生活的角度理解,盗窃罪好像都是秘密的,首先排除的就是D选项,而法考界多数观点认为盗窃可以公然进行。这也涉及到盗窃罪的行为结构,即: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和平的方式据为己有,并不要求秘密性。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并非所有情形。
总结:所以在最开始的这个两个阶段,大家的注意力更多的要放在理解知识上。相比较而言,总则部分需要理解的知识更多,分则部分需要记忆的知识更多。
在总则中,犯罪论需要理解的知识更多,刑罚论需要记忆的知识更多。在分则中,人身财产犯罪需要理解的知识更多,其他章节需要记忆的东西更多。所以这就需要我们以不同的方式复习不同的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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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10,defaultPic:"",verify:1}]}],allNewsList:[[{$ref:'$["sync"]["sy-newssyncKey"]["newsList"][0]["list"][0]'},{$ref:'$["sync"]["sy-newssyncKey"]["newsList"][0]["list"][1]'},{$ref:'$["sync"]["sy-newssyncKey"]["newsList"][0]["list"][2]'},{$ref:'$["sync"]["sy-newssyncKey"]["newsList"][0]["list"][3]'},{$ref:'$["sync"]["sy-newssyncKey"]["newsList"][0]["list"][4]'},{$ref:'$["sync"]["sy-newssyncKey"]["newsList"][0]["list"][5]'},{turnUrl:"",intro:"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fileName:"fakao/news_dt/165814.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5814,title:"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24T17:07:16",lastHitsTime:"2021-02-24T17:08:15.323",content:'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王丹共同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是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共同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正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势在必行。
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通过司法手段打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将维护老年人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此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不仅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引导公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的生动实践。
一是聚焦顶层制度设计,完善老龄工作配套政策。让老年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2013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24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积极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法规体系,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2017年12月,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明确要全面做好新时代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推进老年维权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要求转变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推进家事诉讼程序改革,以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为目标,多维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着眼社情民意,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理念。根据民政部预测,“十四五”时期,全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我国将从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因此,必须更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健全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
近年来,社会上关爱老年人的意识大幅提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但是,相关的制度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同广大老年人过上幸福晚年生活的期盼尚有一定差距。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方面,在民事审判特别是家事审判中,由过去的侧重财产权益保护转变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
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民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以司法手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和传统孝道文化,推进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三是发挥案例引导作用,多维度保障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也能有效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法、守法、用法,传递鲜明的价值导向。
2021年新春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阶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的宣言。
此次选取的十件典型案例基本上涵盖了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这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遗产分割时照顾老年人利益;既有家庭内部赡养问题,也包括家庭赡养缺失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的尝试,如赡养纠纷检察院支持起诉、依法指定福利机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监护人;既关注“老有所住”的老年人基本生存需求如保障老年人居住权,也包括丰富老年生活所涉及的老年人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外,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包括“以房养老”、社会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以期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更多的行为指引和规则参考。可以说,每一个案例在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和指导意义。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做好新时期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各级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让老年人能够真正“吃不愁、病不忧、孤不独、乐有伴”,让敬老爱老成为全社会的普遍观念和自觉行动,让家庭成为社会和谐的有力基点,为实现国家发展、民族进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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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3,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定了!关于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的通知",fileName:"fakao/news_dt/165801.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5801,title:"定了!关于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的通知",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24T16:20:47",lastHitsTime:"2021-02-24T16:24:55.43",content:'2月20日,北京市司法局和天津司法局网站发布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
关于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0日]
根据《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关于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年1月20日
根据《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 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
请大家相互转告。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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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11,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公安部:袭击民警无须致伤就可构罪,七种情况不适用缓刑,3月1日起最高刑变七年!",fileName:"fakao/news_dt/165799.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5799,title:"公安部:袭击民警无须致伤就可构罪,七种情况不适用缓刑,3月1日起最高刑变七年!",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24T16:18:08",lastHitsTime:"2021-02-24T16:20:18.243",content:'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由三年变七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三、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四、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六、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一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民警对于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根据现场条件,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负责侦查办理袭警案件的民警应当全面收集、提取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和周边监控等视听资料、在场人员证人证言等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对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依法进行鉴定。在处置过程中,民警依法依规使用武器、警械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袭警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袭警案件,应当从严掌握无逮捕必要性、犯罪情节轻微等不捕不诉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袭警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二要依法适用从重处罚。暴力袭警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认识袭警行为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要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对于构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在酌情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上述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三要加强规范执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正确履职,特别是要规范现场执法,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妥善化解矛盾,谨慎使用强制措施和武器警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对于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并结合案情释法说理,说明袭警行为的危害性。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揭露袭警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在全社会树立“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上级机关。
《指导意见》主要从行为定性、公检法机关办案协作、加强宣传等方面作出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指导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等手段恶劣;造成民警轻微伤、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酌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规定对于驾车冲撞、拖拽民警以及抢夺、抢劫民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指导意见》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开展对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准确定性,犯罪分子得到依法严惩。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要综合考虑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对职务的影响程度。对于袭警犯罪,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同时,加强宣传力度,揭露袭警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引导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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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3,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热点案例 | 男友假意自杀,女友挺身相救却溺水去世",fileName:"fakao/news_dt/165788.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5788,title:"热点案例 | 男友假意自杀,女友挺身相救却溺水去世",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24T15:50:08",lastHitsTime:"2021-02-24T15:52:18.02",content:'案情概要
情侣拌嘴,男子李某酒后假装跳河自杀,大他11岁的女友孙某闻讯赶到后,明知自己不会水,还是下河对男友实施相救,结果却是她被男友拖至深水区导致其溺水,尸体6天后方才浮出水面。此事到底是意外事件还是一起刑事案件?20日从淮安市检察院获悉,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淮安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据承办此案的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对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三种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因为李某本人也不会游泳,无救助能力,造成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因此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先行行为导致孙某处于高度危险境地,但因李某无救助能力,也不属于不作为犯罪,因此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认为李某与女友向来关系较好,只是因琐事赌气,而主观上并不想孙某死亡,只是为了吓唬一下女友而已,对于女友孙某死亡属于过失心态,因为饮酒后判断力下降,轻信不会发生溺亡结果。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女友孙某的死亡与李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第一次进入深水区对水深等情况有明确的认识,酒后滋事强行将被害人拖拽至深水区后便放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来自扬子晚报)
该案例涉及的法考知识点:
1.意外事件(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案点结合:
意外事件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主观阶层的要件,在判断犯罪时,先判断客观阶层的要件是否具备,在具备了客观阶层的要件之后,再进入主观阶层要件的判断,如果客观阶层要件都不具备,此时,无需进入主观阶层进行判断。本案中,首先看客观阶层,李某属于犯罪主体(行为主体),其行为导致女友死亡(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且李某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故李某在客观阶层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接下来判断主观阶层,李某在将女友拖至深水区时并非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不能认识到、不能预见到,在有预见的情况下造成了损害结果,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2.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和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点结合:
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其成立条件:(1)客观阶层,第一,有危害行为;第二,有实害结果;第三,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2)主观阶层,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会造成实害结果存在过失心理。不具有责任阻却事由。
对于故意犯罪而言,其成立条件:(1)客观阶层,第一,有危害行为;第二,有实害结果;第三,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2)主观阶层,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会造成实害结果存在故意心理。不具有责任阻却事由。
本案中,客观阶层的要件李某都已经具备(在意外事件中进行了分析)。接下来看主观阶层,主观阶层李某对于将女友拖至深水区的行为主观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抑或既无故意又无过失(意外事件)是认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关键。
首先,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希望(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放任(听之任之)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
在判断主观罪过心理时可采取如下判断步骤:
本案中,李某对危害结果能认识到,对结果的发生不能判定积极追求,但也无积极避免,更多应是听之任之,故主观心理属于间接故意,故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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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7,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热点案例 | 从“23岁女孩货拉拉跳车身亡”案例中,作为法考生哪些是我们所关注的?",fileName:"fakao/news_dt/165662.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5662,title:"热点案例 | 从“23岁女孩货拉拉跳车身亡”案例中,作为法考生哪些是我们所关注的?",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23T16:01:37",lastHitsTime:"2021-02-23T16:03:57.357",content:'案例案情
21日晚,一条“23岁女生在货拉拉车上跳窗身亡”的新闻在网络传播并引发大量关注。据当事人弟弟介绍,其姐姐车莎莎于2月6日晚9点左右在货拉拉平台下单搬家货运服务,上车6分钟行驶至岳麓区曲苑路段后司机周师傅报警称乘客跳车自杀。(事实一)
随后警方赶赴现场调查并联系急救车将受重伤的车莎莎送往医院抢救。经过4个小时的手术抢救,车莎莎当晚暂时脱离生命危险转至重症监护室。但后续因车莎莎身体又出现多项恶化,经抢救无效后于2月10日不幸离世。(事实二)
21日晚货拉拉发布事件说明称,2月6日当事人司机(周师傅)在乘客跳车后立即联系了120急救中心,将其送往医院救治。2月8日货拉拉成立了专项小组积极负责此事,9日于家属取得联系,11日与家属首次见面沟通善后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事实三)
车莎莎叔叔表示整个事件中家属最大的疑惑就是司机为什么会多次偏航,驶向偏僻路线。家属向紫牛新闻记者展示的平台截图显示,当晚司机并没有按照货拉拉平台推荐路线走西二环至枫林路行驶,而是走岳麓大道至下旺龙路,之后便频繁偏航绕路行驶到曲苑路上。(事实四)
材料来源于——《紫牛新闻》
如何运用法条来理解案情?
1.根据事实一,请问当事人车莎莎与货拉拉公司之间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货拉拉公司对于当事人车莎莎负有什么样的法律义务?
作为法考生:当事人车莎莎与货拉拉公司通过货拉拉APP订立了运输合同,所以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货拉拉应该按照约定将人或货安全的运输到约定地点。
2.根据事实二,如果医院在救治患者过程中存在过错,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为法考生: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有过错,请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事实三,当事人车莎莎“跳窗自杀”,货拉拉公司司机周师傅需要负责吗?理由。
作为法考生:司机周师傅不用负责。如果司机周师傅和货拉拉公司之间是用工劳务关系,我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由用工单位货拉拉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员工司机周师傅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向其追偿。
4.根据事实四,货拉拉公司司机周师傅多次“偏航绕路”是否构成违约?应当如何处理?
作为法考生:我们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货拉拉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的路线,进行运输。而本案例中,货拉拉公司司机周师傅多次“偏航绕路”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司机周师傅既损害了当事人车莎莎的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这个时候受损害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hits:1210,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热点案例 | 吴秀波案宣判:陈昱霖敲诈3700万元,判三缓三,目前已出狱",fileName:"fakao/news_dt/165529.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5529,title:"热点案例 | 吴秀波案宣判:陈昱霖敲诈3700万元,判三缓三,目前已出狱",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23T09:06:35",lastHitsTime:"2021-02-23T09:11:31.847",content:'案情概要
据知情人曝光的判决书中提到:2018年陈某将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相关信息发布于网络,并以此胁迫吴某,向其索要钱款人民币4000万元。两人达成了分期4年支付的协议,吴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女方转账人民币300万,但陈某再次要求变更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等理由相威胁,胁迫吴某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人民币3700万元。很多人的疑问是:敲诈勒索300万元既遂,3700万未遂,竟然还能判3缓3?(由于法院并未公布判决书,且网上案件事实与判决书流传版本众多,本文仅就部分内容与法考相关知识点进行摘要、分析,可能与真实案情不符,可予忽略)
法考知识链接
1.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1)含义: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行为,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结构: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3)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数额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案点结合:
陈某向吴某索要4000万元的行为可以分两部分来评价。对于吴某向陈某转账的300万,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规定,由于陈某已经将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相关信息发布于网络,并为公众所知晓,其行为并不会使吴某产生恐惧心理,吴某支付300万也并非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陈某的此行为可以认定为双方基于协议的赠与行为。故陈某不构成犯罪。
陈某之后再次要求变更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等理由相威胁,胁迫吴某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人民币3700万元。由于该行为是以尚未公开的信息相威胁,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支付财物,故陈某的该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构成敲诈勒索罪。
2.未遂犯(第23条)
(1)含义: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罪犯。
(2)未遂犯与犯罪未遂区分:未遂犯是从主体的角度对案件进行的分析,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只是未遂的情形。犯罪未遂是从犯罪形态的角度对案件进程的分析。
(3)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点结合:
由于财产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作为行为对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对于“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认定问题,不能单纯的只看主观,也不能单纯的只看客观。并且对于不确切的期待数额,不作为犯罪数额。
本案中,陈某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等理由相威胁,胁迫吴某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人民币3700万元的情况,不能单纯的看到3700万元就认为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因为对于信息很难或不能计算金钱对价,并且陈某主观心态更多的应该是能拿到多少钱就拿到多少钱,因此,陈某胁迫吴某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人民币3700万元的情况应属于不确切的期待数额,但这种不确切的数额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应是大于2000元的,而陈某最终也没有取得财物,故陈某只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而且是属于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情形的未遂。
3.缓刑(第72条)
(1)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一,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有悔罪表现;
第三,没有再犯罪危险;
第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性质: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也即附条件地不再执行刑罚,而非刑罚执行完毕。
案点结合:
从上文的分析当中我们已经得出,陈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未遂犯,对于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且陈某还是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陈某符合了可以宣告缓刑的刑罚条件,如果同时符合了其他条件(上述第一到第四)完全可以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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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6,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fileName:"fakao/news_dt/165414.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5414,title:"《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22T14:34:26",lastHitsTime:"2021-02-22T14:36:07.847",conten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5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1月15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专家等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三)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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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3,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2021年新刑诉法解释解读及相关法考必背法条",fileName:"fakao/news_dt/165339.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5339,title:"2021年新刑诉法解释解读及相关法考必背法条",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21T14:25:07",lastHitsTime:"2021-02-21T14:27:39.217",content:'最新消息,刑诉《高法解释》于2021年2月4日出来了,共计27章、655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本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刑诉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条原文
1、进一步强化辩护权保障;
辩护权是诉讼权利的核心。《新刑诉法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针对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形,明确规定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尊重被告人的选择;对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准许辩护律师查阅,切实保障查阅权;明确经人民法院准许,律师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为律师履职提供充分保障,促进律师队伍“传、帮、带”。
法条原文
第六十八条(新增)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新增)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第五十四条(新增) 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十五条(修订) 经人民法院许可,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进一步强化被告单位的诉权保障;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是单位犯罪审理程序的基础。针对司法实践中诉讼代表人确定难的现实问题,《新刑诉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以单位内部人员作为第一选择,包括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在被告单位内部没有合适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维护被告单位的合法权益。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三十六条(修订)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证人优先)。
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新增)
3、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
《新刑诉法解释》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念精神和制度要求,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为切实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法条原文
第五百五十六条(新增)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前条规定。
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强化证据裁判要求;
针对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不全的问题,《新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在指定时间内移送;经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意味着,如果因为未移送证据,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新增)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5、明确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审终审制、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新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三条(修订)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6、回避申请后有道理的才应休庭
与旧版解释所规定的一旦提出申请就应当休庭相比,新刑诉法解释强调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回避申请有道理的,才休庭并通知检察院作出决定,回避显属不当的,法院有权当庭驳回。
此项修订的目的在于,避免个别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用原刑诉法解释的规定,通过申请检察人员回避,达到法院休庭的目的。此行为可能干扰庭审的顺利进行。
法条原文
第三十六条(修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
(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7、被告人所犯其他罪行被起诉的并案审理
实践中,存在同一被告人因同种犯罪在不同地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在分案处理下,不同地区的裁判尺度有差异,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新刑诉解释》规定,同一被告人所犯不同罪行可以并案审理,所犯同种罪行,一般应当并案审理。并案审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法条原文
第二十四条(新增)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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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8,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最新!行政处罚法主要修改内容",fileName:"fakao/news_dt/165020.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5020,title:"最新!行政处罚法主要修改内容",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07T11:09:25",lastHitsTime:"2021-02-07T11:10:12.94",content:'现行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行政处罚法修改列为第一类项目。法制工作委员会2018年启动相关工作,2019年10月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6月委员长会议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2020年10月再次审议,2021年1月22日三审通过。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推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问题,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增加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同时,为保证这部分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加强对行政处罚权下放的规范和保障:一是要求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决定应当公布。二是强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一是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二是体现全过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三是细化法制审核要求,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对接。一是要求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二是针对实践突出问题,强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三是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体现司法最终原则。
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求。一是明确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二是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三是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增加疫情防控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二、完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强化源头规范
适当扩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增加规定上位法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实施上位法,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同时,增加约束性要求,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增加行政处罚实施评估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罚事项,明确国务院部门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三、健全行政处罚规则,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保障行政执法有力度,解决重大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
增加行政处罚定义,为认定行政处罚提供判断标准,解决行政处罚界限不清问题。同时,补充列举行政处罚种类。
完善没收违法所得。一是规定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二是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延长重点领域违法行为追责期限,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由2年延长至5年。
坚持现行法规定的一事不两罚制度,同时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予以处罚。
保障行政执法有温度,实行无错不罚、小错轻罚。
增加没有主观过错不罚,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增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加强对非现场执法的规范,要求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经过审核才能作为证据。同时,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等措施方便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
明确行政处罚委托从严把握,防止滥处罚,明确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明确行政处罚机关事先告知的内容包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解决因告知不全,影响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问题。
完善听证制度,解决听证程序使用率偏低问题。一是扩大听证范围,将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二是强化听证笔录的效力,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增加电子送达方式,解决行政处罚文书送达难问题,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增加行政处罚协助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五、防范行政不作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
增加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制度,防止行政机关有案不立,明确立案依据等应当公示,符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明确处罚期限要求,防止行政处罚案件久拖不决,规定行政机关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大追责力度,对行政机关有该制止违法行为不制止、该立案不立案、该处罚不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不移送等情形的,加大追责力度、扩大追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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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7,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发布!",fileName:"fakao/news_dt/165018.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5018,title:"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发布!",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07T11:07:05",lastHitsTime:"2021-02-07T11:08:09.607",content:'最新消息,刑诉《高法解释》于2021年2月4日出来了,共计27章、655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本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刑诉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与《2012年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利益。《新刑诉法解释》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强化诉权保障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通过具体制度设计,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一是进一步强化辩护权保障;
辩护权是诉讼权利的核心。《新刑诉法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针对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形,明确规定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尊重被告人的选择;对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准许辩护律师查阅,切实保障查阅权;明确经人民法院准许,律师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为律师履职提供充分保障,促进律师队伍“传、帮、带”。
二是进一步强化质证权保障;
《新刑诉法解释》重申同案同审的一般原则,要求分案审理应当以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强调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特别是,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可以传唤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对于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三是进一步强化被告单位的诉权保障;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是单位犯罪审理程序的基础。针对司法实践中诉讼代表人确定难的现实问题,《新刑诉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以单位内部人员作为第一选择,包括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在被告单位内部没有合适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维护被告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
《新刑诉法解释》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念精神和制度要求,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为切实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新刑诉法解释》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细化审理程序,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是强化证据裁判要求;
针对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不全的问题,《新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在指定时间内移送;经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意味着,如果因为未移送证据,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
二是强化庭审中心地位;
《新刑诉法解释》厘清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关系,明确对于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宣布决定、说明理由;完善法庭调查程序,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于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三是明确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审终审制、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新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财物处理问题,涉案财物的数量越来越多、价值越来越大,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为强化产权司法保护,《新刑诉法解释》充实完善对涉案财物审查、处理、执行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定罪量刑和涉案财物处理并重。
一是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庭前审查;
《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在立案审查阶段,要审查涉案财物是否随案移送并列明权属情况,以及是否有证明相关财物系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就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处理建议听取意见。
二是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当庭调查;
《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在法庭辩论时,要就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辩论。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
《新刑诉法解释》针对个别案件中存在漏判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问题,规定在二审期间发现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发现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另行作出处理。根据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改革,完善了涉案财物执行的相关规定。
做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根据《监察法》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完善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细化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明确监察调查证据的使用规则;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的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二是健全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
《新刑诉法解释》增加对监察调查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的要求,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以及监察调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明确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规则,规定在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监察调查讯问的录音录像;明确监察调查人员出庭的有关问题,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宣读讯问笔录、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三是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四是细化缺席审判程序;
适应新时代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需要,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
刑诉备考特点以及命题趋势
刑诉可谓法考各个学科中最为繁杂的一门,它的特点为:总是围绕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关系、顺序、所适用的程序为切入点在考察。
对于很多非法本而言,刑诉的课程刚开始就是在听天书。因为刑诉命题人喜欢题目表面上风平浪静,但是暗地里却陷阱遍布,很容易就落坑。另外,因法设题是它的另一大特点,刑诉法80%的题目都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找到明确具体的答案,这也是刑诉法与众不同的地方。
小编建议:
备考刑诉法,首先知识点的记忆一定要精确,同时,重点章节的内容重点记忆,额外注意2021年“新刑诉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相信功夫深,21年法考中有关刑诉的考点一定不会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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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6,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热点案例 | 北京朝阳医院伤医案一审宣判 被告崔振国被判死缓",fileName:"fakao/news_dt/165014.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5014,title:"热点案例 | 北京朝阳医院伤医案一审宣判 被告崔振国被判死缓",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07T11:01:22",lastHitsTime:"2021-02-07T11:02:22.57",content:'案例案情: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月2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北京朝阳医院伤医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振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振国因其眼睛治疗效果未达其预期,对朝阳医院陶勇等诊治医生心生怨恨,伺机报复。2020年1月20日13时50分许,崔振国持事先准备的菜刀进入朝阳医院门诊楼七层,趁正在为患者检查的医生陶勇不备,砍击陶勇的后脑部、颈项部,后继续追砍陶勇至其他楼层,过程中又将陶勇手臂砍伤,并先后将阻拦其行凶的其他三人砍伤。根据陶勇的伤情恢复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陶勇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经鉴定,其他三名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为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振国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故意砍击他人要害部位,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虽系杀人未遂,且崔振国作案后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可视为自首,但考虑到其在人员众多的医疗公共场所公然持刀追砍行凶,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严惩。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考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Kill crime)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案例极少,通常要避险+立功才可能会不构成犯罪 )。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再次,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法考相关试题:
甲欲杀乙,想在乙的水杯中投放安眠药,趁乙睡着将乙勒死,但是没想到安眠药投放过多,乙喝完水后死亡,问甲构成什么罪?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故意杀人罪中止
D.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题选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属于因果关系错误当中的结果的提前实现,这种类型的题可以分两步走去判断。第一步,投放过量安眠药的行为对生命有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所以乙具有杀人的着手行为。第二步,按照多数观点,着手故意只要求对着手行为有认识即可。乙对于着手行为也就是投放安眠药的行为是有认识的,所以有着手的故意。因此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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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8,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全国五大最难考试,法考绝对登榜!想知道自己是否适合报考的法考生们,看这里!",fileName:"fakao/news_dt/164964.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4964,title:"全国五大最难考试,法考绝对登榜!想知道自己是否适合报考的法考生们,看这里!",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06T15:35:40",lastHitsTime:"2021-02-06T15:37:53.287",content:'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都是应试教育,从小到大参与的中考、高考、考研乃至上班后考的各类证书考试,可谓是伴随着我们的成长生涯。对于大学生,通过考试为自己谋取更好的就业机会,对于在职人士,通过考试可以快速实现晋升和加薪。
职业资格证书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当中含有的诸如法考、注会等含金量较高证书,一直被业界纳入较难考的证书。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研究下“中国最难考试TOP5”到底是什么?什么样的条件才适合报考法考?
01.五大最难的考试,法考绝对登榜
TOP5:高考
高考称得上是“寒窗苦读十数载,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真实写照,作为人生中的第一个转折点,高考的意义远远大于它本身。
高考是由教育部统一组织调度,教育部或实行自主命题的省级考试院(考试局)命题。它的存在,对于许多人肯定是噩梦般的存在,要经历无数次模拟考试的磨练,身经百战后再次进入高考的考场,基本都可以发挥自己应有的水平,只是每个人的水平高低,所以分数也有高低。也就是说,高考其实,不难,难的是是否能够成为高考状元。
TOP4:考研
考研对于许多人来说也是一段不堪回首的经历,研究生考试对个人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会进行一个综合评估,最终选出高素质人才进行培养,这意味着知识水平必须过硬。
近日,根据中国教育在线发布的《201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人数近290万人,较上一年激增52万人,增幅达到21.8%,成为近十余年增幅最大的一年。具体到各省的报名人数,河南、江西、河北增幅较大,分别达到近25.6%、24.8%、22.1%。
研究生考试属于选拔性的考试,所以题目相对来说会有点难度。但是要说它的考试难度肯定比公务员简单,只要你耐得住寂寞,英语水平过硬,考研的成功率还是非常高的。
TOP3: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它分为国考和省考两种,录取比例一般有3:1、4:1、5:1三种,以笔试+面试为主,公务员考试因流程多,难度大,稳坐全国最难考试第三名的位置。
1、国家公务员考试:也称为国考,是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笔试科目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门,范围广、内容杂,上至天文下至地理,文史数理化均有涉及,时间短、题量大。
2、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也称为省考,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各省公务员考试笔试科目一般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个别省份科目不同,会实行分类考试。
受"铁饭碗"思想的影响,随着报考人数不断增加,考试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公务员考试的难度,也是根据职位、地域、限制条件来决定的。如果是三不限的职位,想要通过笔试进入面试还是非常难的。
TOP2: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部职业资格考试的前本身是律考、司考,现如今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布。考试监考严度和保密程度比高考有过之而无不及。
TOP1:注册会计师
CPA(CertifiedPublic Accountant)是注册会计师的简称,它被认为是财会领域的第一黄金职业,薪酬待遇非常可观,但同样的考试难度也很高。
考试科目分为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税法、经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6门,要求在五年内全部考过,如果有一科第五年没过,第一年通过的那科就要作废。通过6科就可以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会有一个专业证书编号,只有拿到那个编号才能报考综合阶段。通过综合阶段,就有一张全科合格证书,才算正式通过CPA考试。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846家(不含分所),执业注册会计师107769名,从业人员30万人,为全国3000多家上市公司、1万多家新三板企业和400多万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审计鉴证和其他专业服务。
02.预知是否适合报考法考的你,看这里
近日,小编经常收到一些学员反馈,2013年入学,非法学专业的能否报法考?A证/B证/C证的区别在哪里?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做律师吗?学历对律师职业有影响吗等,这些问题一直都是学员们关注的焦点。今天就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为大家答疑解惑。
问:2013年的非法本专业,可以报考法考吗?
答:可以报考,你的条件符合“老人老办法”的规定。
老人老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即2018年4月28日前)取得学籍或者考籍的,无论是法本还是非法本,都可以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新人新办法:法考改革后的报考条件:①要求是全日制法本或者法硕;②如果是全日制非法本,则需要考法硕(不要求全日制)或者是有三年的相关法律工作经验。
问:A证/B证/C证的区别在哪里?
答:在解读A证、B证和C证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这两个文件,文件分别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A证=成绩达标+符合“新人新办法”或“老人老办法”的报名条件;
B证=成绩达标+不符合“新人新办法”的报名条件(不符合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但符合放宽的报名条件;
C证=成绩没达标,但到放宽分数线+报名条件符合A证或B证的要求均可;
要说三证的相同点,无外乎都是法律职业资格相关的证书;要说三证的不同,他们的适用范围不同,A证全国通用,B证和C证只能在放宽区域使用。如果你想在北上广这样的城市工作,A证毋庸置疑;如果你想在放宽区域工作,B证或C证和A证也没什么区别,依然可以申请律师证(领证后依然可以接全国案子,只是律师证需要挂在放宽地区)。
问: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做律师吗?
答:优先建议:发展方向的工作内容最好能与专业背景结合起来,如果可以发挥原专业知识,这样是一种优势,可能会发展的更好。但是如果想要提高自身价值,通过学习来谋求职场晋升或者加薪的,可以选择报考法考,因为法考不仅就业范围广,而且薪资待遇也很丰厚。
问:学历对律师专业有何影响?考研是不是很有必要?
答:做律师其实不需要有很深的理论功底,本科生做律师的知识储备已经足够;学历发展可能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只要学历达到报考的标准就足矣。至于考研是不是很有必要,这个要看个人选择,像某位学员选择去读博士,是因为他已经进行了12年的实践业务,他觉得自己想要去接触一下理论研究,所以去继续学习。
问:国企在职,36岁专业做律师,晚不晚?
答:法官也有40多岁出来做律师做的很好的,当然还是说入行要尽早,因为律师行业需要经验积累。
问:通过法考后,如何选择就业方向?
答:没有涉猎过律师行业的人,建议不要直接选择某一个方向。在了解过律师方向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后,再结合自己的专业和兴趣决定,这样更适合自己也可以走的更长久。
近期小编还会收集一些有关法考的疑问为大家做好解答。目前已经开始备考的法考生们,可以优先加入优路教育的备考群,我们会为你提供八大科目的导学课程分享、优质的班主任指导等,跟着我们一起学法考,准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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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5,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热点案例 | 女大学生举报公职父亲出轨家暴",fileName:"fakao/news_dt/164883.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4883,title:"热点案例 | 女大学生举报公职父亲出轨家暴",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2-06T09:43:25",lastHitsTime:"2021-02-06T09:44:16.44",content:'案例详情
2 月 1 日,湖北襄阳。大三女生小孙称父亲是樊城区住建局公职人员,因撞见其出轨且殴打母亲,自己患上中度抑郁。父亲出轨被撞见后提出离婚,已将两套房和存款转移,还把母亲名下的土地征迁款划走,小孙说已向该局举报。该局胡主任称,单位无法介入员工道德问题,孙某家庭问题影响了工作,将对其批评。
法考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者的处理上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有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及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对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 ;同时无过错一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伤害程度和过错方的收入确定 。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权益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殴打、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进行超体力劳动等肉体摧残手段,以及侮辱、限制行动自由等精神折磨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进行经常性的摧残和折磨,使被害人遭受到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3)犯罪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
法条相关试题
(2015年)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或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本案中,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甲属于虐待罪的主体。
选项B正确。乙作为丙的母亲,依法有保护丙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甲伤害丙时不阻止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选项C正确。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因此,甲拒绝抚养年幼的丙,构成遗弃罪。
选项D正确。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法无明文规定,婚内能否构成强奸罪争议很大。但此处甲乙并无合法婚姻关系,且甲与丁领取了结婚证,不再与乙同居,甲强行与乙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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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3,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招聘公告|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招聘法律事务助理公告(3名)",fileName:"fakao/news_dt/164042.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4042,title:"招聘公告|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招聘法律事务助理公告(3名)",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1-27T17:20:30",lastHitsTime:"2021-01-27T17:21:15.9",content:'根据工作需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3名劳务派遣制法律事务助理。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招聘、公平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积极进取、勇于奉献、服从组织安排、爱岗敬业,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先录用;
3、热爱法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且具备一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有法院、检察院相关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专业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法律类相关专业;
2、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3、取得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熟悉法律文书写作,具备一定的文字处理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及各类办公软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2、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4、家庭成员、近亲属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身上有纹身或有吸毒史等不良嗜好的;
7、其他不宜从事上述工作岗位情形的。
三、 招聘流程
(一) 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1月16日上午9:00—2021年1月20日下午17:00
2、报名方式:采取线上报名方式,考生需用微信搜索公众号“sxzrzp”或“山西众瑞人力资源”并关注公众号,进入公众号首页后点击下方“公开招聘-杏花岭法院”填写报名资料,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3、报名流程:
(1)在线填写报名资料(操作步骤详见报名系统);
(2)我司工作人员对考生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审核;
(3)报名资料审核通过的考生可以进入“山西众瑞人力资源”公众号首页,点击下方“公开招聘-考试缴费”缴纳考试费(200元/人)完成报名;
(4)考生须在2021年1月20日18:00前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考试费的考生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5)考生资料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中,请考生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6)以上流程如有变化,以山西众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通知为准。
(二)考试
本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项考试满分均为100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笔试成绩按所占比例核算后,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按照招聘人数1:3的竞争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如实际参加笔试的考生人数不足招聘人数1:3竞争比例的,参加笔试的所有考生全部进入面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
1、笔试
(1)笔试时间、地点:待报名结束后,山西众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会在官方招聘微信服务号“山西众瑞人力资源”上公布,请考生务必随时关注;
(2)笔试内容和形式:笔试采用闭卷考试形式,主要测试考生的基础知识储备、公文写作能力、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
2、面试
面试由山西众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实施,采用半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考察内容包括仪容仪表、语言表达、沟通协调、人岗匹配。面试时间、地点会通过山西众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官方微信服务号“山西众瑞人力资源”公布,请考生务必随时关注。
(三)确定拟录用人员
按照考试总成绩的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按照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3名法律事务助理拟录用人员;如参加考试的人数不足招聘人数或不构成竞争比例时,拟录用人员的确定参考其考试总成绩的分数择优录用。
(四)政审
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政审。重点考核其思想品质、违法违纪情况并提供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如出现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者,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体检
对政审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安排体检,体检由山西众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参加体检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合格者录用,因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资格出现空缺名额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不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作放弃体检资格,不予录用。
(六)公示
体检合格后,确定录用人员,录用人员名单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七)合同签订
公示无异议,办理相关录用手续。所录用人员与山西众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山西众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工作。所录用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录用资格。
四、薪酬待遇
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7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为2800元/月,缴纳社会保险。
五、工作地点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六、注意事项
公司地址:山西众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肖墙路9号御花园金悦酒店写字楼12层)
联系人:马先生
电话:0351-3343668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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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s:1203,defaultPic:"",verify:1},{turnUrl:"",intro:"招聘公告|2021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公告(13人)",fileName:"fakao/news_dt/164041.html",attribute:"1100001",author:"",infoId:164041,title:"招聘公告|2021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公告(13人)",classId:2949,delTF:!1,addDate:"2021-01-27T17:18:38",lastHitsTime:"2021-01-27T17:20:01.12",content:'因审判工作需要,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决定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竞争及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
(一)法官助理6名: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纪守法;
2.具有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C证以上。同等条件下有法律从业经历的优先录用;
3.年满2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1年1月10日至2001年1月10日期间出生);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岗位职责: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及庭前调解;接待案件诉讼当事人、准备与案件审判相关的参考资料、在法官的授意下草拟法律文书等。
(二)书记员5名: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法学类专业或有法律从业经历的优先录用;
3.年满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1年1月10日至2001年1月10日期间出生);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岗位职责: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文书送达、案卷归档以及法官、法官助理交办的其它辅助性工作。
(三)行政人员2名: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文秘、汉语言文学等专业、有一定的文字功底以及有机关事业单位党建、行政工作从业经历的优先录用;
3.年满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1年1月10日至2001年1月10日期间出生);
岗位职责:负责宣传及档案管理等行政综合性事务。
以上三个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或者具有体育、文艺特长者优先录用。
三、薪酬待遇
(一)法官助理:每月应发工资总额为2600元(不含单位缴交的社保费),在扣除个人按有关规定缴交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为个人实发工资,享受工伤保险。
(二)书记员、行政人员:每月应发工资总额为2150元(不含单位缴交的社保费),在扣除个人按有关规定缴交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为个人实发工资,享受工伤保险。
在法院工作满一年之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可按照长洲区相关规定享受绩效奖励;差旅费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带薪享受国家规定节假日休假。
四、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政审、体检、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
2.报名方式:请报名者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见附件),通过邮寄报名(报名的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或现场报名提交相关材料。
3.报名地点和邮寄地址:梧州市新兴二路148号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政治部,邮编:543002.
4.报名须提供以下材料(现场报名的除提交复印件一份外,须提供原件核对;邮寄报名材料可寄复印件,面试时须提供原件核对)
(1)附有照片的报名表; (2)自荐书或工作简历; (3)身份证、户口簿;(4)毕业证、学历学位证书;(5)其他证件、证书材料(例如驾驶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资格审查
由本院政治部对报名参加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笔试重点考察计算机操作水平。
面试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法律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仪表仪态等。
根据个人综合表现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四)体检
由本院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政审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由长洲区人民法院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六)办理手续
试用期限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联系电话:小周 0774-3833896
邮箱:3855925@126.com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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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二、非法同居罪、民法典非法同居法律规定
1、重婚罪是指
自己有配偶,在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重婚罪包括
重婚者和相婚者两种类型
重婚者是指自己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
相婚者是指虽然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3、非法同居特征
非法同居关系的主体是未婚男女。
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
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违法婚姻。
4、民法典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三、非法同居如何处罚
1、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4、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民法典、民法典等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5、非法同居的处罚一般是不会有的,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那就是非婚同居,现在也不说是非法同居。
6、非婚同居期间生的小孩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非法同居;我国现在已经没有"非法同居"概念,取而代之的是“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
非婚同居法律后果:1.双方不是法定夫妻,夫妻关系不被确认;2.同居财产处理一般以协议为先,后协商,协商不成按一般的经济规则处理。
重婚同居法律后果:1.涉嫌重婚罪;2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的处理原则同非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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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